委托人任意解除合同,编剧损失应如何赔偿?

【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关系中,即便编剧无违约行为,委托方也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委托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依法应赔偿编剧的损失。编剧的损失应该如何赔偿?

甲与乙签订《编剧合作协议》,约定甲委托乙作为编剧创作电影剧本。甲支付乙编剧费为人民币5万元,稿酬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双方签订本协议五日内,甲向乙支付人民币2万元合作意向金。第二期:剧本第一稿完成后并由乙交予甲后五日内,甲向乙支付人民币2万元。第三期:乙须根据甲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剧本,达到甲规定的拍摄水平要求,甲在不晚于开机前十日向乙支付剩余款项1万元。签订合同当日,甲向乙支付了第一期稿酬2万元。2021年7月10日,乙向甲交付第一期剧本。

2021年9月14日,甲向乙发送了《解除通知函》。载明:你方于2021年7月10日交付了初稿,但初稿的质量与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相差甚远。关于此项事宜,我方亦多次与你方沟通,仍然无法满足我方的要求。现我方特此通知你方,我方将于你方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日内解除你我双方签署的原协议。假如甲所称解除事由不成立,乙诉请甲支付第二期及第三期稿酬。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甲解除合同之前,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判定双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乙主张甲应支付第二期及第三期稿酬,甲支付稿酬具有赔偿损失的性质。因此,应具体分析两期稿酬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首先,双方对第二期稿酬的支付约定为“剧本第一稿完成后并由乙交予甲后五日内,甲向乙支付人民币20000元”,该约定表明,乙只要向甲交付第一稿剧本,无论甲是否审核通过,甲都应向乙支付稿酬20000元。当然,尽管无需通过甲的审核,但乙交付的第一期剧本也并非毫无限制,基于诚信的原则,乙交付的剧本应该在形式及内容上符合一般的标准。该案中,乙提交的剧本第一稿剧本在字数、场景设置、人物设计、情节起承转合的处理以及完整度和连贯性方面均已初具规模,总体上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甲的第二期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甲应该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

其次,双方对第三期稿酬支付的约定为“乙须根据甲提出的修改意见完善剧本,达到甲规定的拍摄水平要求,甲在不晚于开机前十日向乙支付剩余款项1万元”。乙的剧本经修改后应通过甲的审核确认,甲应明确认可乙剧本,同时影片应具备开机条件。实际上,无论乙是否按照甲的要求修改,通过解除函的内容可知,甲明确否定乙剧本质量,乙的剧本无法通过甲的审核。因此,第三期稿酬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

在剧本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人如果解除合同,应该赔偿编剧的损失,赔偿的方式主要是对已经履行部分的清算,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基础,结合编剧创作工作成果的交付情况与委托人对工作成果的验收意见,对于验收确认的工作成果,相应酬金支付条件成就,合同若正常履行,编剧可得其酬金,但因委托人解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酬金为编剧损失,委托人应予赔偿。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97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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