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医院变相提高标准多收“救护车费”逾28万元被处罚

  中新经纬11月10日电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微信号10日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铁拳”“亮剑2023”第八批典型案例。其中,当地一家医院变相提高标准多收“救护车费”逾28万元。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称,今年以来,该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11月10日,浙江省公布“铁拳”“亮剑2023”第八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宁波市局查处曹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8月2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某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8.97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根据线索发现曹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公司技术信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经查明,曹某入职原公司期间,组织开发物流一体化系统用于公司物流管理。曹某2020年离职后,利用掌握的系统账号、密码在原公司开发的系统上进行源代码内容更改操作,以他人公司的名义将系统交付某公司上线运行,违法所得28.97万元。经第三方公司鉴定,曹某交付上线运行的系统反映的预约签订队列号生成算法和分提单创建策略,与原公司算法、策略具有同一性,且该算法、策略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曹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杭州市上城区局查处某服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3年5月29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09.3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接到线索称杭州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丁某在某电商平台店铺经营过程中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经查,当事人为获得其在电商平台上版面和扩大销售量等方面的帮助,于2021年2月至同年4月期间,向时任某电商平台品牌运营部主管莫某给予回扣、好处费122.77万元,受帮助期间,当事人商品销量明显增加,平台销售商品结算金额共计2631.79万元,商品成本2332.48万元,违法所得合计299.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三

  宁波市海曙区局查处某墓园商业贿赂案

  2023年7月26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市海曙区某墓园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财务支出异常,涉嫌商业贿赂。经查,自2023年2月起,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与殡葬一条龙服务人员等中间人约定,将死者家属介绍至当事人处购买墓地的,交易成功后向中间人支付墓地价款10%-15%的回扣费,回扣费从墓地价款中支出,合计违法所得6.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金华市金东区局查处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华金东某整形外科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等多个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该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展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新氧医美”APP上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在“新氧医美”APP上发布诊疗项目广告,用于医疗服务的推广和引流,其发布内容与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批准的适用范围不符,且无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支撑。另查,当事人2021年起在自设的微信视频号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广告,并以“体验官”名义或形象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使用绝对化用语制造“容貌焦虑”。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台州市椒江区局查处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19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8月8日,该局接到线索称当事人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口味与正品有差异,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2023年9月19日,该局联合公安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联合执法,现场发现飞天茅台酒、五星茅台酒、茅台生肖纪念酒等59种产品,合计3185瓶。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均为假冒产品。经查,2023年2月起,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贵州遵义的多个上家批发商,通过快递邮寄少量多次方式购进多个品种的假冒茅台酒,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当事人已销售假冒茅台酒140余瓶,违法经营额30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巨大,已达涉刑标准,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

  舟山市局查处某油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案

  2023年10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油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料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所属的“非标”常一线燃料油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硫含量为1.04%(m/m)。经查,2023年4月4日,当事人将购入的常一线燃料油销售给象山县石浦港内渔船,供渔船直接使用或混合轻质燃料油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同时出售上述二种油品的相关凭证、混合后油品的相容性数据、硫含量检测指标等。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燃料油国家标准以及《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该燃料油不符合标准,燃料油货值金额共计68万余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料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瑞安市局查处董某经营无合法来源煤炭案

  2023年10月16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董某经营无合法来源煤炭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进口煤炭939.16吨,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该局联合温州海警局瑞安工作站至瑞安市东海码头开展执法行动,发现董某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的进口煤炭行为,现场查获无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的煤炭939.16吨。经查,当事人董某明知涉案煤炭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份以800元/吨的价格购入煤炭939.16吨,现金支付货款80万元,并雇佣他人从停靠在福建晴川海域的一艘外籍船只上装载涉案煤炭,运往瑞安销售。当事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景宁县局查处某医院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3年8月2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医院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没7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该局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某医院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多个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费用实行减免,多收价款17392元;重复收取“院前急救费”,多收价款19250元;变相提高标准收取“救护车费(3公里以上)”,多收价款280363.6元;重复收取“救护车起步费”,多收价款1110元,以上多收价款共计31.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及第(十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杭州市萧山区局查处某进出口公司加油站使用具有作弊功能加油机案

  2023年8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加油站使用具有作弊功能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8块,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该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展开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加油机内的8块主板并送检,经对主板一致性核查,发现与型式评价试验样机主板型号不一致。经司法鉴定,该款主板具有通过键盘设置“设置当量”的比率,实现转动相同次数的编码器显示更多油量等功能,即具有作弊功能。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型式批准证书且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义乌市局查处某珠宝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案

  2023年5月12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珠宝检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展开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11月26日起出具的珠宝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多份检测报告中的红外光谱和折射率项目记录的时间点为同一时间,且采用同一张红外光谱图谱。经查,当事人未进行折射率等实验,直接在出具的部分检测报告中写入数据,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苍南县局查处某鞋业有限公司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系列案

  2023年9月15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抖音店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9.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将苍南县某鞋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5月16日,该局依托自身开发的网络监管与服务平台,发现4家抖音店铺销售标有“始祖鸟”“迪桑特”商标标识的休闲鞋,经鉴定,休闲鞋均为假冒产品。经查,2023年4月起,苍南某鞋业有限公司为蹭“始祖鸟”等品牌热销度,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下的情况下,生产标有“始祖鸟”“迪桑特”商标标识的休闲鞋,并供货给4家抖音店铺销售。至案发止,共生产销售假冒“始祖鸟”“迪桑特”等侵权休闲鞋1882双 ,违法经营额34.8万元。苍南某鞋业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二

  湖州市南浔区局查处某美容店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23年4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浔某美容店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该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展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祛痘协议书载明有“以分期形式支付祛痘费用”等内容信息,存在误导消费者办理网贷从而消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起,对来店的消费者宣称办理“年卡”,可按月分期支付服务费用,承诺可随时取消,无需继续支付费用。当事人以需要使用消费者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为由,擅自使用消费者手机在网贷平台“悦己”“买吖”办理分期贷款,并引导消费者购买该店年卡套餐,金额6800元至17860元不等。事后,当事人以消费者需支付大额违约费用、按次支付之前已接受的服务费用以及需要购买已拆封但未使用的产品套盒为由,阻碍消费者取消年卡服务。至案发,16名消费者被误导办理分期购买服务,金额16.0654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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